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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15-11-09 作者:辛集编办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改革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冀机编办〔2014〕128号)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高等院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编办,有关省管企业和中央驻冀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更好地为事业单位服务,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精神,决定改革事业单位年检制度和开办资金验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201511起,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决定。事业单位法人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事业单位在线”(http://www.gjsy.gov.cn/)上将其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尚未开通“事业单位在线”网站的县(市、区)级,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可在相关网站公示,具体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本着便民节俭的原则确定。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取消年检后,2015331日前统一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法人应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二、将开办资金验资登记制度改为确认登记制度

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开办资金时,不再提交由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办理设立登记的,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数额的书面证明。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的,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变更后开办资金数额的书面证明。

三、加强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加强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可采取实地核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多种形式,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依《条例》和《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及按本单位章程运行等情况行进核查。对于事业单位违反《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有关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信用记录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行为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通过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大对事业单位的约束力度。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信息通报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并将登记管理信用信息提供给财政、发改、税务、人社、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运用,同时积极运用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事业单位有关管理或评价信息,作为对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部门间情况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对事业单位共同监管的联动机制。

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改革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是转变机构编制部门职能的必然要求,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是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积极稳妥推进。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接受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等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适应年度报告网上公示的新要求,认真填报年度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先将其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举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严格把关,并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保密审查把关工作。各级编办要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搞好衔接,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附:  1、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格式)

       2、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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