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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

时间: 2015-06-12 作者:辛集编办

 

 

 

 

辛编办〔2014〕7 号

 

     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编委办与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扎实开展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网上名称管理,现将《关于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关于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

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机编办〔2014〕125号)要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前负责完成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工作,建立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制度。为切实搞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审核范围、内容和任务分工

通过开展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网上名称管理,规范网站域名和网站名称,提高网站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党政机关网站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一)审核(复核)范围。党政机关网站包括党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开办的网站。

(二)审核(复核)内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职能、网站名称、网站简介、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等。

(三)任务分工。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党政机关网站开办主体要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网站的自查自改、审核(复核)申请和加挂网站标识等工作。

二、完成时限及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2014年11月5日至11月10日)

党政机关对本部门网站进行摸底自查,检查本部门开办网站主体资格和域名注册、使用情况。党政机关网站已注册“.政务”和“.政务.cn”中文域名的,要确保其域名处于有效状态;党政机关网站未注册“.政务”和“.政务.cn” 中文域名的,均应注册“.政务”和“.政务.cn” 中文域名。使用“.政务”、“.政务.cn”或“.gov.cn”之外其他域名的,应立即停止解析。中文域名注册申请,登录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网址:国家域名注册管理网.公益)的网上名称管理系统办理。

党政机关对本部门网站摸底自查情况,于2014年11月10日前填写《党政机关网站摸底自查表》,报机构编制部门,并做好待审核(复核)的准备工作。

(二)审核(复核)阶段(2014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党政机关网站注册单位登录中国机构编制网(网址:中国机构编制网.政务)开设的“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通过在线方式填写《关于申请开办网站进行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申请表》,提交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申请。机构编制部门、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分别进行初审。在线初审通过后,各级党政机关网站通过“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打印申请函、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复核)确认。对已通过审核(复核)的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换给申请单位;对未通过审核(复核)的,机构编制部门要函告申请单位原因,并逐级上报,由省编办汇总后上报中央编办,由中央编办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停止网站域名解析。

(三)挂标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网站标识是指党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一颁发、包含可公开的单位基本信息和网站名称等内容并显示在网站显著位置的电子标识。党政机关网站均应在其网站上加挂网站标识。

党政机关网站通过审核(复核)后,由机构编制部门通过“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向申请单位发放网站标识代码。党政机关网站开办主体在接到网站标识代码后5个工作日内,确保网站标识显示在本单位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位置。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办法》,完成网上名称规范以及加挂网站标识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对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回头看”,逐项核实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挂标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新成立单位、主体性质发生变化的单位,要做到查漏补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切实担负起本部门网站建设的管理责任。同时,除做好本机关网站管理工作外,还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网站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是随着信息技术深入发展应用提出的一项新的工作任务。既有新的管理要求,也有新的技术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搞好业务培训,切实掌握有关技术要求。

(三)抓好工作落实。开展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是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附件1:《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2:《党政机关网站摸底自查表》

联系人:甄晨杨    联系电话:83283214   

 

 

 

 

 

 

 

 

 

 

 

辛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印     

                                   

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安全防护水平,维护党政机关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的开办审核、资格复核以及网站标识申领、使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可利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也可利用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的网站,原则上不单独建设。 

  第四条 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互联网上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网站标识是指党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一颁发、包含可公开的单位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信息等内容并显示在网站显著位置的电子标识。点击该电子标识,可显示网站开办主体的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机构职能、网站名称、中英文域名、标识编号、标识发放单位和时间等内容。 

  第二章 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 

  第五条 党政机关网站开办主体通过中国机构编制网开设的“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申请(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中央编办审核、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省级编办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和申请表(参考模板附后); 

  (二)申请“.政务”或“.政务.cn”、“.gov.cn”域名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党政机关网站要注册以“.政务”或“.政务.cn”为结尾的中文域名,“.gov.cn”为结尾的英文域名,并填报其网站名称。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通过管理平台,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对党政机关网站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初审。审核内容包括: 

  (一)网站开办主体的性质; 

  (二)网站开办主体是否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和变更; 

  (三)网站开办主体的名称是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四)网上名称是否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在线初审通过后,机构编制部门通知申请单位将申请函、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机要交换方式报送。 

  因材料不全或需更正未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或更正后再次提交。不具备开办资格的,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机要交换给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函告申请单位原因。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已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申请内容和审核程序与开办审核相同。 

  第十一条 资格复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及时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停止中英文域名解析。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收到申请单位在线申请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上公布审核通过的党政机关网站名单。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网站通过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后,注册管理中心将网站标识代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单位,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经办人。 

  第十四条 网站开办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第三章 网站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均应在其网站上加挂网站标识。已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应按要求做好系统配置,确保网站标识显示在其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未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可利用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网站并加挂网站标识。 

  第十六条 网站开办主体应规范使用网站标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将网站标识代码出租、出借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网站开办主体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定期向机构编制部门在线报告开办主体资格变动、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使用等情况。如需变更相关信息,网站开办主体应重新申报,流程与开办审核相同。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同级网信办对党政机关网站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未规范使用的,要及时告知网站开办主体,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撤销其网站标识: 

  (一)因机构合并、撤销、变更而使网站开办主体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网站名称变更与注销的; 

  (三)网站关闭或网上名称失效超过30天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网站标识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 

  (六)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网站在网上名称管理和网站标识使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有关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敦促网站开办主体及时整改; 

  (二)情节严重的,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立即终止中英文域名解析,责令网站开办主体立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党政机关网站开办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现伪造、盗用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和仿冒党政机关网站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仿冒党政机关网站举报并组织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平台以及使用说明见中国机构编制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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