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机编〔2010〕1号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
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经2010年3月18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3月24日
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开发区(园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建设有利于新的经济增长极发展壮大的良好行政环境,现就加强我省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着力提升实力、增强活力、打造竞争力,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方式,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是:
(一)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理顺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通过转变职能,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
(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力戒“大而全、小而全”。按照“从严从紧”的方针,严格编制标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防止职责交叉、多头管理。
(三)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适应发展需要,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确定管理模式和机构编制,不搞“一刀切”。
(四)动态管理、有利发展的原则。根据发展水平,按照标准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区(园区)的机构编制。对开发区(园区)的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激励竞争。对发展缓慢,各项经济指标落后的开发区(园区),省尚未核定机构编制的暂不予核定。
二、完善开发区(园区)的管理体制
(一)开发区(园区)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分别作为管辖地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管辖地党委、政府的授权对辖区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可探索建立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统一的区域管理体制,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统筹规划、财政等事权,以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二)理顺开发区(园区)与各方面的关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代表管辖地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本级政府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保证开发区(园区)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理顺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与上级机关所属各部门的关系,合理划分职责权限,明确办事程序。
(三)开发区(园区)要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管理机制。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以及信息服务等方面,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实现形式。
三、健全开发区(园区)的职责
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要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健全和优化职能配置。
开发区(园区)党工委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研究区内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按照所在地党委授权负责辖区内干部管理;负责辖区党的组织、思想、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党务工作;负责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辖区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领导辖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承办上级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负责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或审批;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区内财政管理,实施区内财政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负责招商引资、进出口贸易和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区内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教育、文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区内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区内上级有关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负责所在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具体职责,应根据开发区(园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具体职责可以有所区别。
四、规范开发区(园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开发区(园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根据管辖地党委、政府行政层级、规模、管辖面积、主要经济指标(年工业产值、年财政收入、年出口额、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等)等因素,在综合分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省机构编制部门对符合省政府确定的考核标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按照以下规定审批其机构编制:
(一)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规格的确定。由设区市管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其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由县(市、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园区),其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处级;规模较大、各项经济发展指标特别突出的,其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可配备为正处级,副书记、副主任可配备为副处级。
(二)开发区(园区)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根据开发区(园区)所承担的职能和经济社会管理任务的轻重,由设区市管理的开发区(园区),内设机构不超过8个;由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园区),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开发区(园区)内设机构的具体称谓和职责,根据开发区(园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设区市、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园区)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副处级、副科级。开发区(园区)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按党章和有关章程设置,工作人员由开发区(园区)有关部门人员兼任。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区市管理的开发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40-60名,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20-40名。所需编制通过省批准增加和所在地编制调剂相结合解决。
设区市管理的开发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职数一般4-6名,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园区)领导职数一般3-5名。开发区(园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一人兼任。开发区(园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副。
规模较大、各项经济发展指标特别突出的,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三)开发区(园区)派出机构的设置。如工作确实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可在开发区(园区)设置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派出部门和开发区(园区)双重领导,以派出部门管理为主,其人员编制由派出部门调剂解决。
(四)开发区(园区)事业单位设置和人员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区(园区)可设置必要的事业单位。开发区(园区)所设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为公益服务性质,从事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开发区(园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管理,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规模。积极探索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能提供服务的,政府不再投资举办相应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开发区(园区)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对使用不规范的要予以清理。开发区(园区)事业单位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探索实行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五、切实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加强开发区(园区)的机构编制管理,为开发区(园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的现实需要。为此,要对全省开发区(园区)的机构编制进行清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一是对省机构编制部门已审批机构编制的开发区(园区),要检查其机构编制的落实情况,对不按省审批的要求,超限额设置工作机构、超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等问题,要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连续2年达不到考核标准的,适当削减其机构编制。
二是对省机构编制部门尚未审批机构编制、且符合考核标准的开发区(园区),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原则,审批其机构编制。
三是对省尚未审批机构编制、目前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开发区(园区),省机构编制部门暂不审定其机构编制。这些开发区(园区),由设区市管理的,其管理机构规格可按正处级掌握;由县(市、区)管理的,其管理机构规格可按正科级掌握。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可按省确定的同级同类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配备标准的下限执行,待条件具备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机构编制进行审批。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开发区(园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切实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商务、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开发区(园区)的机构编制实行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要对开发区(园区)的机构编制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开发区(园区)发展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及时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解决。主题词:机构编制开发区通知
主题词:机构 编制 开发区 通知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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