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北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简称“省机构编制研究会”)专家的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提高专家选取、管理和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全省各类高层次社科人才,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服务,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省机构编制研究会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专家库的工作接受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委编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省机构编制研究会在课题评审或开展课题研究工作中所需专家,按照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工作所需专家,具体选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专家库为省委编办开展的课题研究、评审、决策咨询等工作提供专家支持,省委编办从专家库选取、使用专家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从事社会科学特别是行政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研究工作,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从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领域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承担相关领域课题研究工作;
(四)具有较为丰富的课题评审或决策咨询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省机构编制研究会将不定期发布关于评选专家的通知,或向特定单位和个人发出专家邀请函。
第十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省机构编制研究会发出关于评选专家的相关通知或专家邀请函后,专家本人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可直接向省机构编制研究会提出申请;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也可向省机构编制研究会推荐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申请或被推荐进入专家库,需按通知或邀请函要求填报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省机构编制研究会秘书处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审核后,提出拟入选专家名单,经省机构编制研究会会长同意后,函告所在单位及本人,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省机构编制研究会可根据需要和专家个人实际情况进行续聘或更换。专家续聘的,省机构编制研究会将函告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专家资格:
(一)专家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在评审活动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职业道德或品行不端,受到所在单位处分或开除公职。
(五)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出现前款第四、五项所列情形的,专家所在单位获知后应及时函告省机构编制研究会。因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省机构编制研究会将按规定将其纳入诚信记录,取消再次入库资格。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受邀开展课题研究、课题评审或政策咨询等活动;
(二)依据相关规定独立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开展课题研究、参加评审或提供咨询等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聘请单位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课题评审时,受邀专家为参评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或有其他可能妨碍公正评审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课题评审活动。专家受邀参加咨询或其他活动,遇有可能妨碍公正情形的,也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遵守课题评审或咨询纪律,不得私下接触课题负责人,不得向其他人透露课题评审或咨询的相关情况;
(三)公正、客观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的义务;
(四)对受邀开展的活动有保密、解释说明的义务;
(五)个人情况有变化的,应主动告知省机构编制研究会更新专家信息;
(六)聘请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接受课题评审邀请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七条 专家库实行台账管理机制。省机构编制研究会秘书处对专家的个人信息、受邀参与的工作等情况进行登记,确保专家的信息和管理情况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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