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机构长期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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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1-25 信息来源:遵化市编委办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遵化市在省、唐山市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基础上,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行了一次大力度的整治、规范。制定出台了遵化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意见》(试行)和《遵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遵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意见》中分别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机构、收费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同时在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上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一是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指导中介机构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执业基本信息等事项。二是完善备案管理。凡在遵化市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并在核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中介服务机构须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及时备案、以及经营过程中变更未及时告知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将不予公示。三是实行合同管理。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服务时限等条款,同时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力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并做好执业记录。各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发改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适时分类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中介机构统一规范执业公示、服务承诺、收费情况报告和收费公示,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四是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采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执业信用信息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信息平台上统一发布。五是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事流程。打造行政审批中介一体化服务,通过提供告知单、办事流程、细化服务人员行为规范等措施,为申请人提供详细的中介服务信息,引导办事人更好更快的完成相关业务。
二、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按照“预选入库、专业分类、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构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在本市辖区内独立执业和纳税、外地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在本市备案后执业的外地中介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加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建立中介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中介机构建立“黑名单”,相关信用状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完善中介机构信息档案,对中介机构名称、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执业记录、投诉处理以及执业行为受到的奖惩等信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一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则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和本意见,根据部门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三是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主管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遵化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领导小组,遵化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董学忠任组长。建立遵化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统筹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规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中介服务管理重大事项,督促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采用“6+X”运作模式,由遵化市审改办、监察局、审管办、发改局(物价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6部门,会同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遵化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董学忠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五、抓好责任落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考核力度,将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工作列入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纪予以问责。政府督查室要加大检查力度,对落实不到位的部门予以通报。
此《意见》和配套的两个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行政审批服务人员服务行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服务水平,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全市行政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