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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编委办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7-01-25 信息来源:唐山市编委办

        日前,唐山市编委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知》指出,要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机构编制事项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党委、政府或党政领导同志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要按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由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本级或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党委、政府审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不予审议。除专项的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征得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各种方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调整职能。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把设置机构、明确领导职数、配备编制等作为达标、评比、考核的条件,或列入“签订责任书”、“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通知》强调,要严格遵守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党委、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不得在改革方案之外擅自或变相设立行政机构。要认真执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下管一级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设立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不再批准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私设机构,对于“撤一建一”的撤销机构、在总量内调剂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要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夯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基础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权威性,机构、编制、职数、实有人员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更新电子编制证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确保实名制信息平台、电子编制证、《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一致。要及时办理任职人员编制手续,任职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确保任职单位、编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相一致。要严格消编程序,及时办理消编,消编单位须提供有效的资料,比如:退休审批表、调动审批表、死亡证明、开除文件等,方可办理消编。
        《通知》强调,要扎实做好控编减编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唐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的工作方案》,扎实做好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消化超编人员、清理规范编外人员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各项工作目标。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执行编制核准制度,严把人员进口,确保各类编制总量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禁超编进人,通过自然减员、动态调整编制、调剂人员等多种措施,切实消化超编人员。要严格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编制,不再重新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现有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原工勤编制随着自然减员逐步核销。要严格控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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