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直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省编委近日印发《省委和省政府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省委部门之间、省政府部门之间、省委部门与省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以及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并对部门职责分工的协商工作进行指导。部门间应先行就职责分工争议进行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再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协调。对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合理,仅因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省机构编制部门也可直接以书面形式做出解释,明确具体职责归属。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应当按照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文件进行。职责分工协调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转变职能、适应发展;权责统一、精简效能;科学合理、便于执行。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应当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办法》强调,相关部门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办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也可以向主办部门提议协商。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部门或者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在组织落实具体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对有关工作分工有异议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及时组织协商。包括相关部门提议协商的。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书面征求意见答复期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协商会议应当由主办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召开,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并告知协商事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将协商工作纪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印章后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省机构编制部门认为职责分工协商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并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执行协商达成一致并经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可的职责分工协商意见;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及时向省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协调。
《办法》要求,申请协调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印章,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职责分工协调。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涉及部门职责分工或有关部门对职责分工有不同意见的,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审查前,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就职责分工进行协调,予以明确。省机构编制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答复期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采取召开协调会议方式的,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认真听取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经协调,相关部门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拟定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批;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或者对职责归属争议进行裁决,拟定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执行。正式印发的职责分工意见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办法》指出,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协商协调后的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无故不执行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省机构编制部门在开展部门“三定”规定等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需要进行调整的,可以向省机构编制部门书面反映。
《办法》明确,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之间,群众团体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参照执行。各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