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下午,受人瞩目的《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部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人们从这部新鲜“出炉”的法律文本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公务员法新意连连,亮点迭出,新意扑面。
公务员范围扩至七类人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的备受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意味着,今后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这个标准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总数为636.9万人。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公务员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
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公务员包括下列工作人员: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 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 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五 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六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七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上级违法、犯错下级可说“不” 公务员法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并规定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公务员的纪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称,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能的要求。与此同时,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引入公务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 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
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与职务的升降、与长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
二是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即所谓“问责制”。
三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公务员工资实行定期调查制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水平明确规定,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重要依据。
聘任制公务员将上岗 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意在满足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同时也可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对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人员来做。此外,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李飞表示,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辅助性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和勤杂事务等方面职位。
为了严格控制聘任制范围,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岗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初任法官、检察官单独公开选拔 公务员法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李飞强调,法官、检察官的任用与公务员录用不是一回事。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别要求;法官、检察官的职务都是副科级以上的层次,其任命机关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初任法官、检察官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这些都与公务员录用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终于形成目前这种各方都能认可的表述。
公务员权益保障有力
在公务员法中,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很多。如公务员有8项基本权利;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并进一步扩大了申诉的范围,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等。
侯建良介绍说,公务员法中另一个鲜明的特色是,公务员法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处理。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