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冀机编﹝2012﹞11号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委和省政府机关部门
职责分工协调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委和省政府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已经省编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2月29日
省委和省政府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中编发〔201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部门之间、省政府部门之间、省委部门与省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以及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并对部门职责分工的协商工作进行指导。
部门间应先行就职责分工争议进行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再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协调。对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合理,仅因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省机构编制部门也可直接以书面形式做出解释,明确具体职责归属。
第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应当按照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文件进行。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转变职能、适应发展;
(四)权责统一、精简效能;
(五)科学合理、便于执行。
第六条 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应当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第二章 部门协商
第七条 相关部门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协办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也可以向主办部门提议协商。
第八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部门或者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在组织落实具体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对有关工作分工有异议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及时组织协商。
相关部门提议协商的,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部门或者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协商。
第九条 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
书面征求意见答复期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协商会议应当由主办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召开,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并告知协商事由。
第十条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将协商工作纪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印章后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
省机构编制部门认为职责分工协商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并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执行协商达成一致并经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可的职责分工协商意见;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协调。
第十一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及时向省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协调。
第三章 机构编制部门协调
第十二条 申请协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机构编制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争议事项以及协商情况;
(二)相关部门意见和申请协调的理由;
(三)职责争议涉及的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书面协调申请应当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印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进行职责分工协调:
(一)对“三定”规定的有关职责分工表述理解不一致的;
(二)对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有关职责分工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
(三)对同一事项的管理职责有争议的;
(四)对同一事项均具有管理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就各环节的职责分工有争议的;
(五)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造成职责争议的;
(六)因出现新的管理事项需要明确职责分工的;
(七)其他涉及职责分工争议的。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涉及部门职责分工或有关部门对职责分工有不同意见的,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审查前,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就职责分工进行协调,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答复期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采取召开协调会议方式的,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认真听取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经协调,相关部门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拟定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批;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或者对职责归属争议进行裁决,拟定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后的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正式印发的职责分工意见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协商协调后的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相关部门无故不执行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机构编制部门在开展部门“三定”规定等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需要进行调整的,可以向省机构编制部门书面反映。确需协调的,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之间,群众团体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正式印发的职责分工意见只适用于省直部门。各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省直相关部门不得依据职责分工意见干预下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分工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部门 职责分工 协调办法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编委。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9日印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