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2010-01-05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531 号

冀ICP备18002309号-1

您是第位访问者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