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开展对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明传[90]号)收悉。经请示中编办领导,现函复如下:
你们请示的三个问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已作出规定。请你们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二OOO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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