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明确了事业单位、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等事项,并规定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须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年度检查为“合格”的结论及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证明。考虑到事业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事业单位的负担,增强其提供公益服务的经济能力,强化公益属性。为体现登记管理机关为事业单位服务的宗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向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是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及时为事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出具相关证明。
三是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的年检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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