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
责令停止活动 |
较重 |
从事经营性活动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严重 |
涉嫌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或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
对申请人予以警告 |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予以撤销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严重 |
涉嫌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
一般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较重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严重 |
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4 |
不按规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一般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较重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严重 |
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5 |
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
轻微 |
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一般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接受年检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 |||
较重 |
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严重 |
警告后在年检中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特别
严重 |
累计三次警告后,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予以撤销登记 | |||
6 |
抽逃开办资金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
一般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较重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严重 |
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7 |
伪造、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
一般 |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并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较重 |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严重 |
警告、通报其举办单位后,仍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特别
严重 |
伪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
收缴、销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通报其举办单位,并建议举办单位给予主要行政负责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一般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较重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严重 |
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9 |
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管:……(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
一般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较重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 |||
严重 |
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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