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原指机械上各组成部分间具有相对运动的装置,引申到管理科学领域,则泛指工作机关、工作单位及其内部的各种组织,是人们为实现某种职能所建立的由人、财、物、信息等有序组合的具有一定结构的相对稳定的实体单位。在机构管理中,通常按照机构的性质、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国家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将机构分为党派机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组织等几种类型。
【编制】广义的编制,是指法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成员、职位、结构等方面的规定。一般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编制员额的规定;各职位的名称、设置以及领导职数的规定;各类人员结构的规定;人员配备的质量要求等。狭义的编制,指对各种机构内人员数量的定额、结构和职务做出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说的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机构编制统计】是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在职人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数字统计。它是党和国家了解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业务,具有规范性、系统性、统一性、定期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机构编制统计的作用】一是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基本依据。通过对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可以及时、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组织结构、人员编制、在职人员数量、构成、分布等情况及其变化,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拟定机构改革和编制调整方案以及日常的机构编制审批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二是监督检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通过机构编制统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对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以检查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改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三是积累机构编制资料的重要途径。机构编制统计是通过数量指标体系研究组织机构及其规律的具体表现。将历年的机构编制统计资料进行汇总整理,作为重要的历史资料,对于研究机构编制改革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统计报表制度】是通过填报制式报表调查机构编制整体情况和变动情况的工作制度,包含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
【机构编制台账】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专门用来记录各类机构编制数额、分布、构成及其调整变化的账册。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编制类别、核发编制机关、文号、时间、编制数额、编制性质、编制分布、编制构成及其变化情况等项目。
【机构编制年度统计的上报】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采取层层上报的方式,即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将本级的机构编制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汇总,报送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各级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是否全面、准确、及时,直接关系到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影响到机构编制管理的实际效果。每个被统计单位都负有按时填报、如实填报的责任和义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机构编制统计的范围】①党委、人大,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及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②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安全等政法系统的机关及其附属的科研、教育等机构。③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上述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不论使用何种编制和经费开支渠道均作统计。
【机构名称】机构的名称是机构基本属性、内在规律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所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的格级名主要有政府、部、委、办、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单位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机构规格】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中明确的行政规格,包括正、副部级(省级),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在年报统计中,副科级以下的机构填“其他级别”,没有明确行政规格的填“未定级”。
【机构序列】指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设立的、依法定程序批准的、按照一定先后顺序依次排定的机构行列。如国务院机构序列包括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省政府机构序列包括办公厅、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机构序列中,不再区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工作部门。
【系统类别】指机关的类别属性,分为中共党委系统、人大系统、政府系统、政协系统、民主党派系统、群众团体系统、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经济实体系统。
【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在年度统计中,填报者要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的机构类型填报。①办公厅和工作/组成部门。例,省政府办公厅的机构类别为“办公厅”。②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③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④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⑤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⑥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⑦垂直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⑧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⑨其他机构。
【机构级别】机构级别是指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地位,它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有上下指挥和服从关系的机构系统。机构的级别能明确指挥和被指挥关系,能明确行政决策的效力关系,能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部级(省、直辖市)、副部级(副省、直属局)、司局级(地、厅)、副司局级(副厅)、处级(县)、科级。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机构的级别与政府系统的机构级别相对应。事业单位作为社会服务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领导关系,不应该确定行政级别,但由于受现行工资制度、干部制度影响,许多都套用了行政级别。
【常设机构】根据宪法或组织法而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编制及工作程序规则的相对较长时期存在的机构。常设机构是国家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完成国家各种管理职能的基本保证,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占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设置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经过一定法律程序报请批准。常设机构并非永久不变,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也应作相应调整。
【非常设机构】是指除按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或者组织协调某种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而设置的机构。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
【派出机构】指被某级政府或某部门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机构。如市属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县政府的其它派出机构——开发区管委会等。
【挂靠机构】“挂靠于他部门的机构”的简称。有其单独的机构名称、印章、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只是办公场所设在另一部门内或某些行政关系附属于另一部门,且某些行政性工作由另一部门代为管理的机构。挂靠机构一般适用于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可节约办公设施和经费,减少行政后勤人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精干机构。挂靠机构的名称、职责等都独立,与被挂靠的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
【双重领导机构】指同时具有两个直接上级并接受这两个上级领导的机构。这类机构一般是工作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系统,工作性质兼有不同层次的属性。如监察、审计机构,既要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人防办受政府和军队的双重领导。双重领导机构必须明确以一方领导为主。
【合署办公机构】合署办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密切,在同一个处所办公。合署办公机构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组成的联合机构。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机构】指同一个机构,同时具有两个名称,对外表现为两种身份的机构。它在机构序列中只算作一个机构,只有一个领导班子和一套内设机构,但往往处于对外形象或对上衔接等原因,再加挂另外一个牌子,使其同时具有两个名称。根据工作需要,以不同的名义对外使用相应的名称。
【内设机构】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设立的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内设机构的设定要符合精干的原则,要减少层次,横向分工不宜过细,能设一个机构不设两个或两个以上。
【编制总额】即全国或某地区、某层级、某系统内所有或某类人员编制的总数额。编制总额,特别是全国的编制总额,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部分。因此,核定编制总额是人员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根据宪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全国行政编制的核定权和调整权属于国务院。在中央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还要逐级分别核定和下达本系统、本区划内下一级具体地区相应的编制总额。核定编制总额一般只在机构改革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发生较大变化时才实行。
【编制方案】是对包括编制总额在内的全国或某系统、某地区及某部门、某单位的有关编制所做的总体规划,包括人员数额、人员结构、职位配置和领导职数等基本内容。一般情况下,在每次机构改革时,各级党政工作部门都必须制定编制方案,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一经审核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编制】指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其主要特点是:行政编制的总额都是由中央统一核定下达,地方各级有权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分配和调剂使用,但无权突破中央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自行增加行政编制数额。
【事业编制】指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组织的人员编制,其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也有的为经费自理。具有以下特点: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开支形式多样,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编制标准,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强。
【政法专项编制】包括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系统使用的行政编制等。这些系统的行政编制总额由中央统一审定,逐级下达,专项使用。专项管理编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编制要在行政编制总额内,并不得用于规定的对象和范围之外。
【工勤人员编制】指各级党政群机关内按比例核定的专门用于为机关服务的工勤岗位人员使用的编制。如机关打字员、司机等。
【领导职数】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级政府的领导职数、政府部门领导职数、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三个层次。《条例》中的领导职数是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数额,不包括各级政府的领导职务数额。
【编制标准】就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的具体配备工作人员的比例依据,是有关人员编制的法规性规定。制定编制标准是合理使用人力和有效控制编制的科学方法。科学合理的编制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编制管理的效益。编制标准具有规范性、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编制标准的内容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单项的编制标准,一类是综合的编制标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或颁布编制标准的法定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机构编制管理】指各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划分、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其运行程序制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与对象】内容包括: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对象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机构编制管理的任务】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类。直接管理:对本级政府设置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进行微观的具体管理。间接管理:对全国的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全国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进行宏观控制,政策指导,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是指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划分、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制度。我国对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
【机构编制立法】是指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律程序,进行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拟定、审核、颁布和修改等活动的统称。
【职责管理】就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进行科学的职责定位和职能划分。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界定和划分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取决于行政责任的明确和行政职能的配置。构建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和职能结构,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对职责进行动态调整、对各部门责任分工和衔接进行协调,这是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机构管理】指对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具体包括对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格、名称等内容的管理。机构是职责的载体,职责是机构的内核,一定的职责需要设立一定的机构来承担,所以机构管理与职责管理是直接相联系的。机构管理就是要根据职责定机构,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机构,使机构设置更好地适应职责履行的需要。
【编制管理】一是核定并下达各级行政编制总额。根据宪法及有关规定,国务院核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下达。二是核定行政机构的具体编制数额,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额范围内,对本级各行政机构的编制数额进行具体核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数额主要是根据职责加以确定的,在贯彻精简原则的前提下,做到有多少职责就核定多大的编制数额,使一个机构的编制数量与其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三是核定领导职数,即对某一机构配备领导人员的数额作出规定,主要是根据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并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这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精简原则主要是指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运行成本,提高政府运行效能。统一原则包括了两层含义: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政府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效能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坚持效能原则,应当做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
【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统一领导,指的是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全国性的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具体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分级管理,指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支笔”审批原则】指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多种渠道、多种文件批准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主要内容包括:⑴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应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决定或批准,并且专题文件下达,其他领导一般不能随意决定或审批;⑵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应由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统一经编制主管部门办理并向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它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或下达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定机构级别等事宜。
【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才能形成有效的控制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这样规定有利于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把好进人关,保证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政府】指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物的机关,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广义的政府是指掌握社会公共权力的各种国家政权机关的总和,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警察和监狱等。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政权机关的行政机关,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组织和管理机构。我国目前使用的政府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一般都是从狭义角度理解的。
【政府职能】指政府依法对社会生活诸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主要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四个方面。从地方政府来看,要做到有效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政府职能转变】这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实现政府职能根本转变,必须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具体要求:一是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各自的管理和服务重点。三是要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合理界定政府部门的职责,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避免职能交叉重叠。
【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三定”规定】“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构设置原则】一是科学配置职责。这是设置机构的基础,目标是: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二是机构精简。将职责相同或相近的部门综合设置,减少因机构横向设置过细造成的部门间职责交叉和重叠;三是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以及政府履行职责的需要,有增有减,适时调整。但在一届政府任期内,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行政机构的编制核定】一是根据其承担的职责核定编制。具体到一个单位,编制核定的基本依据是看工作量的大小和难度等,而一个行政机构的工作量主要取决于其承担的职责;二是根据财政供养能力核定编制。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其工资、福利等都由国家财政支付,核定人员编制就是核定人员经费开支。因此,核定行政编制要考虑财政实际承受能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三是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编制。将政府行政机构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有助于促进行政机构人员提高素质,减少推诿扯皮现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合理配置和运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指的是政府内部的职权配置形式和相互关系。通过相关职能及其机构的整合,合理配置和运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按此要求进行改革,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改进政府管理,做到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授权情况,这三种职权有的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行使,有的由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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