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局长 马建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次对统计法的修订,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健全了各项统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机制。新统计法的颁布施行,不仅是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对提高政府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贯彻执行新统计法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执行新统计法,是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法律制度是各种制度中最基础的制度,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以完善的统计体制机制为根本保障;而能否建立一套稳定的、行之有效的统计体制机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新统计法在系统总结多年来统计改革发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管理体制、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一系列基本制度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将为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贯彻执行新统计法,是推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而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点。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坚持依法行政放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
贯彻执行新统计法,是在统计工作中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切实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全面规范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依法管理统计工作,依法保持政府统计机构的独立单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依法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开展统计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总之,要将新统计法落到实处,切实将统计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三)贯彻执行新统计法,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
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是统计法的核心价值,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根本使命和始终不渝的任务。只有坚决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才能使统计工作获得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社会支持,保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义务;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严格依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才能使得整个政府统计工作更加合法、有序、透明、高效,保障统计数据按照法定规范和程序运行;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才能真正树立起统计法的权威,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依法完善统计体制机制,依法推动统计科技进步,依法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才能使统计数据源清流洁,为提高政府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切实增强五个意识,严格依法规范统计工作
统计法是统计活动的根本大法,是从事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要守好法、执好法,首先必须学好法、真懂法。学习宣传的关键,是要让统计活动的各个参与主体都能学透统计法。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敬畏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准确把握新统计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新统计法的各项规定,切实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
(一)增强敬畏意识,坚决维护统计法在统计活动中的最高权威。我们必须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统计法是神圣的,具有最高的权威。统计活动的各方参与者都要树立敬畏统计法的意识。统计法规定应当做的,必须坚决地、不折不扣地照办;统计法规定禁止做的,必须坚决地、毫不含糊地不做。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遵守统计法,维护统计法的权威,依法领导统计工作,支持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调整统计数据;全国所有统计调查对象要遵守统计法,依法如实、及时地填报统计资料;全国所有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者都要遵守统计法,敬畏统计法,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地开展统计工作,主动、自觉地抵制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坚决与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特别是新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三个不得”,即“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是一条高压线,决不能碰,谁碰谁就要受到惩罚;是统计职业良心的底线,决不能突破,谁突破谁就要承担后果。
(二)增强责任意识,努力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统计法的立法宗旨,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根本职责。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法的主要执法机关、统计工作的管理机关和主要统计数据的生产机构。统计法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能否得到明显的提高,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担负着重大责任,发挥着极为关键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需要我们坚决执行统计法、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需要我们不断创新统计方法和技术手段,但前提是我们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要强化统计人员的数据质量意识、岗位责任意识,将搞准统计数据的法定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新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受到处分。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对本地方、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特殊的责任,如果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增强程序意识,努力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新统计法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现代法治理念,对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服务社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对政府统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强的约束、更大的挑战。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实现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务必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管理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活动。特别是要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对于不按法定程序报批的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要严格依法管理统计调查活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非经批准不得变更;要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内容,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未经批准变更统计调查制度,或者未按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国家统计局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必须率先垂范,为全国统计系统带个好头。
(四)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促进统计信息社会共享。要努力搞好统计服务,不仅要及时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供统计信息,还要面向社会公众做好信息服务。新统计法确立了“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原则,这不仅是统计立法的重要突破,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突破。要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要依法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间相互提供统计资料的机制,实现统计资料在部门间的共享。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是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定职责,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和国民积极核算所需的资料,是其他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法建立健全部门公布统计数据的管理协调机制,防止数出多门。应当公布却不公布,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的,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增强保密意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必须得到严格保守。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健全的制度,应当继续执行好。未纳入国家秘密范围的汇总统计数据,在公布前都是统计机构的工作秘密,也必须得到严格保护。在这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执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新统计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保护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在这方面,有的统计人员保密意识不够强,有关工作制度还不健全,必须切实加以改进。与新统计法相抵触的规定必须废止,不符合新统计法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只有这样,我们方能无愧于法,取信于民。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为了保障统计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新统计法专门增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处分建议权和行政处罚权。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成为法律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好这一职责,加强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严厉惩治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要以查处弄虚作假为重点,加大统计执法办案力度。特别是对于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执法犯法、编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更要下大力气严肃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向全社会表明党和政府反对弄虚作假的坚定决心,才能遏制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教育警醒广大干部和统计人员。各级统计机构都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积极查办违法案件。敢不敢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敢不敢追究统计违法责任人的责任,是对统计机构的责任意识、法治观念和执行力的重要考验,也是对统计机构是否有勇气和决心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公信力的重要考验。要加大统计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统计弄虚作假的良好氛围。
要以加强执法保障为重点,加大统计执法能力建设力度。新统计法对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为切实履行新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职权,各地统计机构要加强专门统计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统计执法力量,下大力气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勇气大的统计执法队伍。要更加注重统计执法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更加注重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大对统计执法工作的投入,为统计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统计法的修订历时4年,国家立法机关、各地方、各部门、广大统计人员和社会各界为这部法律的完善倾注了大量心血,也对这部法律寄予很高的期待。政府统计机构有责任贯彻执行好这部法律,也有能力贯彻执行好这部法律。新统计法的贯彻执行,必将开创全面推进依法统计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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