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确保人员划转、财务资产调整和监管、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9〕9号 2009年3月4日
省政府有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已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开始实施。为推进省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人员调整划转,财务资产清理、审计、移交,预算调整及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人员平稳调整,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档案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肃各项纪律
此次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严明工作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断档、不放松。纪检(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档案、保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机构改革纪律的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人员调整划转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对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省编办确定的省政府新组建机构“三定”方案,严格把关,及时批复下达人员划转通知。有关部门要认真审定调整划转人员和工资总额、档案、组织关系等相关人事工作,确保人员、工资准确无误。要严格执行经过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不得擅自变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提拔干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做好稳定工作。
三、做好财务资产清查核实和审计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对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逐项登记造册,不得漏报、瞒报、隐匿,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由省审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财务资产审计组进驻省有关部门,对财务资产的清查结果进行审计核实,并对资产、债权债务和资金结余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为单位财务资产移交的依据。审计工作结束后,各撤并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做好财务资产的移交工作。各撤并部门的资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调配。
四、做好部门预算调整工作
此次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继续按原批复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部门财务机构未变化前,原财政一级预算部门暂不变动,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部门财务机构变化后,由部门新设立财务机构直接与省财政厅联系,确定新的资金领拨渠道和方式。新设立、原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如有特殊急办项目支出事项,可由一级预算部门向财政申请预拨,其他一般项目支出应待新的部门预算批复后再拨付。机构改革中有部分人员或职能划出划入的部门,要根据人员和职能的实际变动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算调整意见。新设立、原来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因机构职能变动需调整预算的部门,在新机构挂牌成立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省财政厅要在收到部门预算调整意见后,及时完成预算调整批复工作。
五、做好保密工作
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清理工作。对现在个人手中保管的,要及时收回,集中管理。需要移交的,要登记造册、分类立卷、就地封存。新组建的部门要迅速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保密干部。要尽快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的岗位变动与保密职责的交接同步进行,新上岗的涉密人员必须经过政治审查和保密资格培训。
六、做好档案转交工作
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要认真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防止档案丢失。档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在档案未清理交接完毕之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对造成机关档案失控、丢失、损毁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新组建的部门要同步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附:1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2关于做好人员调整划转工作的意见
3关于做好预算财务资产调整及监管工作的意见
4关于做好撤并机构财务审计工作的意见
5关于做好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的意见
6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意见
7关于做好档案移交处置工作的意见
附件1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一、严明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机构改革工作中有关纪律规定: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不准散布不良情绪和传播小道消息;不准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不准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提拔干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或指使提拔、安排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冒领财政资金;不准借机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违反规定突击购买、配备、调换小轿车和突击购买、分配住房;不准突击发放奖金、补贴和纪念品;不准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
二、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设立举报箱、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行为。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决定,一律无效;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明确责任,确保各项纪律规定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机构改革期间各项纪律的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执行机构改革各项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对在机构改革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省纪委、监察厅要视情对省直有关单位执行机构改革纪律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2
关于做好人员调整划转工作的意见
一、报送材料。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原有行政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原有人员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人员总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情况;人员调整划转工作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以上各项数据的统计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9日。1月19日以后新增人员,需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各项表格一式三份(同时附报电子文档),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于2009年3月20日之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手续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编办确定的省政府新组建机构“三定”方案,审核有关部门原有人员情况,下达人员划转批复意见。各有关部门根据批复意见,按规定办理省政府新组建机构的机构编制手续,建立省政府新组建机构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办理所涉及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及档案等相关人事划转交接手续。
三、有关要求。人员调整划转工作是整个机构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安排。要严守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纪律,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人员划转工作准确无误。要妥善保管人员资料、文件、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不遗留任何问题。
附件3
关于做好预算财务资产调整及监管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部门预算执行和调整问题
(一)机构改革过渡期间部门预算执行。
1各有关部门原则上继续按原批复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
2部门财务机构未变化前,原省财政一级预算部门暂不变动,仍由其原财务部门与省财政厅联系有关事宜,资金拨付渠道和方式不变。部门财务机构变化后,由部门新设立财务机构直接与省财政厅联系,确定新的资金领拨渠道和方式。
3所有改革涉及部门的人员工资可暂直接由原部门财务机构申报,省财政银行化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由新组建的一级预算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4对新设立、原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如有特殊急办项目支出事项,可由一级预算部门向财政申请预拨,其他一般项目支出应待新的部门预算批复后再拨付。
(二)新机构成立后部门预算调整。
1对不涉及部门间机构调整、仍保持原有基本建制和职能、且原已单独编制预算的部门,原则上不再重新批复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更名事项。
2对新设立、原来没有单独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由新机构按要求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批复部门。
3对因机构职能变动需调整预算的部门,新机构挂牌成立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批复部门调整预算。
4对需下划的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以下机构,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及其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截止3月31日未拨付的2009年度经费预算,通过体制下划相关市县。同时,省财政厅商部门研究提出以后年度下划市县的经费基数,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
二、关于资产财务移交问题
(一)资产移交或划转问题。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的有关规定,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逐项登记造册,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借用的要及时归还,出租的要附租赁合同并注明收讫时间,抵押的要附相关协议并注明抵押情况,对外投资的要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账实核对,核实盘盈、盘亏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清查和登记情况完整、清晰和准确。
1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间的资产划转,由划出单位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和价值。在此基础上,对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行政资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核实、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事业资产,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单位如对资产产权归属不清而产生产权纠纷的,行政资产和事业资产分别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组织调解、裁定,涉及数额较大、争议较多的可报省政府审定。
2根据《河北省省级垂直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冀财预〔2005〕57号),需下划市县的资产,由原主管部门对全系统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按市、扩权县(市)分别编制资产清册,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3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划转撤并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机构改革期间,涉及机构变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资产。
(二)财务移交问题。
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迅速开展经费债权债务情况的全面清理,原有财务、内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存好各类财务账表和凭证,防止改革过渡期间的资料遗失,同时要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分别清理和核实各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及经费结余,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确保各项会计资料、账册的清晰、完整,并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下,及时妥善办理资产和各类款项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
省财政将对新设立或更名的部门依申请及时开设财政资金相关账户或予以更名,同时撤销旧账户。
三、关于财政财务监督问题
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有关管理规定,如实上交应缴财政收入,严禁隐瞒、坐支、挪用、私存私放;严格控制支出,严禁借机突击花钱、巧立名目发放钱物。省审计厅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审计监督,对机构变动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而造成经费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关于具体工作步骤
为确保省政府机构改革中部门预算财务资产调整及监管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有关部门要高度负责、协同配合、提高效率。具体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2月27日—3月2日,省财政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机构改革部门的预算、资产、财务调整和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3月3日—15日,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开展账务、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逐项登记造册,并对账册报表、凭证进行详细整理、妥善保管;有关部门间办理国有资产、财务账表、债权债务等移交手续;省财政厅研究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以下机构经费、资产下划相关工作。
(三)3月16日—20日,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四)3月21日—26日,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更名;审核部门调整预算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批复部门执行;完成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以下机构经费、资产下划相关工作,并批复市县。
(五)3月27日—30日,监督检查各部门预算执行、资产和财务移交等落实情况。
附件4
关于做好撤并机构财务审计工作的意见
一、被审计单位要做好审前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固定资产,逐项登记造册,备查。
(二)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各项存款和财务收支,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结清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事项截止日期:2009年3月3日)。
(三)对2008年度以及2009年1-2月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内容包括:(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原机构设置、此次改革调整情况;(2)采用的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软件使用情况;(3)2008年度和2009年1-2月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银行开户、资金结余情况;(4)截止2009年2月底的固定资产账实核对情况;(5)自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的问题;(6)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7)提供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等资料;(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开展审计工作时间
2009年3月9日进点,3月25日前现场审计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被审计单位要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二)撤并机构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禁突击花钱、隐匿转移资金。
(三)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协调联动,同时进点开展工作。
附件5
关于做好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的意见
一、固定资产调配划转的办法
根据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的具体情况,按照“物随人走”的原则,对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划转、交接。
(一)为确保新组建部门按要求准时挂牌,相关部门接到本意见5日内,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确定挂牌地点。
(二)为工作方便和节约办公经费,新组建部门与合并部门要尽可能利用现有办公用房集中办公,确需调整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考虑安排。
(三)部门整体划转到新部门的,其原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调配划入新部门。
(四)处室成建制划转到新部门的,处室原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调配划入新部门。
(五)处室部分划转到新部门的,该处室原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原部门提出分割方案,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进行调配划转。
(六)撤并部门要统一填写《河北省政府机构改革固定资产划转交接表》(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另发),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3月15日前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交接的内容
这次交接的内容为省政府机构改革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含在建)、机动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三、工作纪律
做好此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的资产安全负全面责任。撤并部门要专门成立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组,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机动车辆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如实填写“调配划转交接表”。省政府机构调整期间,未经省领导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严禁抢占、私分办公用房或对本部门的机动车辆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转让、转借、出售、出租、抵押和转移;不准发生新的债权债务;严禁化公为私;已经借出、出租的要及时收回,对外借用、租用的要及时清还。要教育本部门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规,严禁弄虚作假,对故意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6
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意见
一、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按照原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涉密载体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对在个人手中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磁带、存储卡)等要及时收回,实行集中管理。需要移交的,要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立卷、就地封存,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再借出。需要销毁的,要认真清点,严格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封装、安全运送到保密部门指定地点统一销毁,并派专人(2人以上)现场监销。对绝密级的文件、资料要设专人专柜进行保管,需要收回的,按规定退回文件制发单位,不得自行销毁。
二、对在机构改革中涉及到的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涉密计算机(含便携式),要逐台进行登记,张贴标识,明确专人管理,在没有采取专门的保密技术手段之前,不得降低密级使用。对需要淘汰或变更用途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将硬盘摘除销毁。对正在运行和需要改建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报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三、新组建部门要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迅速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保密干部。要尽快建立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的岗位变动要与保密职责的交接同步进行,新上岗的涉密人员必须经过政治审查和保密教育资格培训。
四、省保密局要成立专门的督导组,对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到的省直部门和单位逐个进行现场督导,特别是对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清理、移交和管理情况,新建部门保密组织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在机构改革中出现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7
关于做好档案移交处置工作的意见
一、原省信息产业厅、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原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档案,分别作为独立全宗,由新组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管,也可移交省档案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成立之日起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运行局的档案仍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得带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如需利用,可借阅或复制。
二、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档案,分别作为独立全宗,由新组建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管,也可移交省档案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成立之日起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全宗继续沿用。
三、原省交通厅、原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档案,分别作为独立全宗,由新组建的省交通运输厅接管,也可移交省档案馆;省交通运输厅自成立之日起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原省建设厅部分职责划归省交通运输厅,其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因职责调整带至划归部门,新组建部门如需利用,可借阅或复制。
四、原省建设厅的档案全宗维持不变,由新组建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续管理。原省环境保护局档案全宗维持不变,由省环境保护厅接续管理。原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全宗维持不变,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接续管理。
五、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物价局档案全宗仍维持不变,继续沿用。
六、原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档案全宗,作为独立全宗由省司法厅接管。
七、新组建的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公务员局、省能源局自成立之日起设立独立的档案全宗,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
八、各机构改革部门目前尚未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照新的职责分工交给新组建的部门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组建部门的档案加以保存。
九、各机构改革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本部门档案处置工作。档案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档案未清理交接完毕之前,不得离开岗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应归档文件。各机构改革部门2008年度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尚未完成的,要组织力量抓紧进行,5月底完成全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3月底之前,各机构改革部门要向省档案局报送本部门档案处置方案,对机关档案进行清理、登记造册,6月底完成档案的交接工作。
十、机构改革过程中,一旦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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