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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委编办)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省委工作机关,机构规格正厅级,承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

第三条  省委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全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组织拟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三)协调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

协调省委、省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省直部门与各市(含定州、 辛集市)、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或审批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及各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省人大、省政协、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大、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乡镇机构编制分类;负责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需要承办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宜。

(六) 组织拟订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建设;审核或审批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全省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负责全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 指导全省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组织拟订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八) 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

(九) 负责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网站的建设管理以及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全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 区)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行政体制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委编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财务、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和宣传、信息、安全、提案、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新闻应急工作;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组织重大和全局性调查研究;指导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指导全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拟订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体制改革处(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负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省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工作;协调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律法规政策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参与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制化建设有关工作;指导机构编制研究工作。

(三)党群政法机构编制处。协调省委各部门职责分工与职能调整;负责省纪委监委机关及其派驻纪检监察组、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政法机关、民主党 派省级机关、省级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拟订、“三 定"规定的审核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处提出中央编办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分配使用建议;负责省以下法院、 检察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行政机关机构编制处。参与省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负责拟订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协调省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和职能调整;负责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提出省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制度、政策、标准的建议;负责需要承办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机构编制事宜。

(五)市县乡机构编制指导处。指导各市(含定州、辛 集市)、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设区市副处级以上和定州、辛集市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的机构编制事宜;组织实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乡镇机构编制分类,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乡镇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分级分类;提出中央编办下达的市以下公安、司法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使用建议;负责省直管县(市)行政体制改革工作。

(六)事业机构编制处。研究拟订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政策,负责改革共性问题的研究和衔接,提出对策建议;按照全省事业单位改革、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进程,创新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承办改革中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具体事项;拟订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机构编制标准;审核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部门(不含政法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全省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工作。

(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省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编制总额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机构编制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处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军转干部编制事宜;负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负责“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和纪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负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跟踪评估;负责开展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预防教育;指导全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指导监督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省本级管辖范围内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开和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各 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 组织实施全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社会服务。承担省直机关和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机关和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纪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省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

第五条 省委编办机关编制61名(行政编制53名、锁定事业编制8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人事处处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省委编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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