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省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用电监测;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并对上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五)负责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促进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六)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标准,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实施有关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省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省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推进全省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十)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据授权负责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许可工作,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相关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一)开展工业、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承担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机要、督查督办、信访、安全、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担政务公开、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工业、无线电、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对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规划处。组织拟订全省工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组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推进全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出全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拟订和修订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核;指导河北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财务处。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专项资金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提出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五)综合处。围绕河北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综合分析研究全省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聚集、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负责工业政策研究软课题管理;承担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六)科技处。组织实施国家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推进实施有关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协调指导与制造业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进制造业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承担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设计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业旅游的政策建议,促进工业文化发展。
(七)运行监测协调局(工业用电监测协调办公室)。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全省工业运行态势和国内外工业形势,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省工业用电运行监测协调工作,指导工业用电需求侧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相关工作。承担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民营经济发展处。负责全省民营经济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推动中小企业聚集发展;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指导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工作;负责中小企业统计网络建设、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承担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中小企业处。负责指导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投资融资、法律咨询等各类服务;指导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出中小微企业融资建议,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组织和指导工业节能装备(产品)制造、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制定工业"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政策及项目推广;指导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绿色制造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处(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河北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指导全省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推广;参与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订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发展规划;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原材料工业处(河北省稀土办公室)。承担全省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意见;承办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原材料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前期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负责黄金开采证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稀土行业管理职责;承担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装备工业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规范条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装备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意见;负责组织申报国家装备工业相关专项;组织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工作;推进智能制造发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承担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消费品工业处。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消费品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意见;承办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消费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前期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承担省级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十五)信息产业处。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软件业发展;研究拟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行业投资指南,承办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前期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工作;提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信息技术服务、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十六)盐业处。编制全省食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省盐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加强全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和生产批发区域管理;牵头协调处置全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全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盐业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核、审批、检查、验收。
(十七)两化融合处。统筹推进全省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研究拟订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标准和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动建立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绩效评估制度;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研究拟订工业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做好重要工业领域工控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八)无线电协调保障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军地、省际、部门间无线电管理综合协调;负责军地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核收、专项资金预算和执行工作;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综合统计、培训。
(十九)频率台站与监督检查处。负责无线电频谱资源、无线电台站日常管理,负责无线电监督检查和相关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核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负责频谱资源军民融合相关工作;拟订无线电频率台站具体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无线电管制预案,保障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工作;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无线电干扰查处和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项。
(二十)对外经济合作处。承担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有关事宜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机关外事工作。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编制157名(行政编制109名、锁定事业编制48名)。正处级职数26名(含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副处长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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