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省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组织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研究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有关工作。
(七)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具体办法。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等工作。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拟订具体办法,管理省政府国外债权、债务。开展对外财经交流。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收取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评审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中央要求,理顺省和市县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中央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省税务局的职责分工。
1. 税政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提出税收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与省税务局等部门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税务局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2.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二)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含后勤服务中心)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财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新闻宣传、督查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档案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三)预算处。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承担财政收入的分析、预测。负责省级政府债务预算编制与调整、债务资金安排使用等工作。汇编全省年度预算。承担省级财政预算公开工作。提出对设区市以下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四)预算绩效处。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省本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组织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审核。组织对省级部门、市县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市县财政处。拟订省对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拟订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省对下税收返还和年终体制结算。提出设区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负责拟订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有关财政政策,提出财税体制、专项政府债务额度建议。承担市县财政运行分析监控。指导全省基层财政业务。
(六)政府债务债券处。提出全省政府债务政策建议,拟订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全省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承担全省政府债券发行、转贷、兑付和国债转贷还本付息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政府债务统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七)国库处。组织预算支出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牵头调度全省预算支出进度。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省级财政决算公开工作。
(八)监督评价处。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内部控制工作。
(九)行政处。承担行政、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省级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十)政法处。承担公检法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一)教科文处。承担宣传、文化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省级和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农业农村处(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工信、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财政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十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六)涉外处(河北省对外财经交流办公室)。承担涉外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办法。按规定管理对口援助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工作。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承担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省政府对外财经交流工作。
(十七)金融处。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承担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承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
(十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处。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项目库管理、业务指导、宣传培训、信息统计分析和项目推介工作。提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
(十九)综合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海域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研究提出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政策。承担彩票机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会计处。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条法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十二)税政处。组织起草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十三)非税收入处。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编制非税财政收入预算。落实非税财政收入“收支两条线"征缴管理制度。负责罚没物资的收缴、处置和变价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全省财政票据。指导各市、县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十四)资产管理处。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省级国有资产、机关事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核。承担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五)政府采购处。拟订全省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标准草案。受理采购人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备案审查。承担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负责审核、汇编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供应商投诉。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有关工作。
(二十六)金融企业处。提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拟订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省属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董事、监事管理工作。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拟订与受委托部门的权责边界。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机关编制275名(行政编制193名、锁定事业编制8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6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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