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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简称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行业发展,建立健全与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省内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邮政规划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

(三)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综合交通运输法规和规章草案,统筹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省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

(五)承担全省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工作。

(六)负责全省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职责。

(七)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港口设施保安和防止污染等工作。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航运、地方海事、引航管理和船员管理有关事宜。

(八)负责提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代表省政府履行交通运输类相关企业出资人职责。

(九)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全省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负责全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收费公路管理。

(十)负责全省民航行业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

(十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内高速公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国防交通有关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十三)负责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涉外事宜,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组织协调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督查、外事、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后勤、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组织重要会议和调研,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归口管理行业新闻宣传。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统筹协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政策研究。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和行业文化建设。

(三)综合规划处。负责拟订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全省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行业统计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拟订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预决算编制、执行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债务、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拟订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行业财务管理工作。

(五)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绩效管理、劳动工资和人才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科技处。负责拟订行业科技、信息化、标准化政策、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行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相关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

(七)公路处。负责公路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行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监督。负责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资质、信用、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公路行业安全生产。配合做好国防交通有关工作。

(八)港航处。负责水路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路行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监督。负责水运建设市场、招投标、资质、信用、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航运、地方海事和船员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水路行业安全生产。

(九)铁路民航处。负责地方铁路、民航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地方铁路、民航行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监督。负责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关沟通与衔接工作。承担省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地方铁路、民航行业安全生产。

(十)综合运输处。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等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负责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协同发展处。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推进区域交通协同发展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推进区域交通协同发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十二)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负责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安全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三)审计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指导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编制151名(行政编制76名、锁定事业编制7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安全总监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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