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保障重点,合理有效地使用车辆,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配备、购置和处置
第一条 实行总量控制、多废少增、逐步减少公车数量制度,因工作需要购置和更新车辆,必须有相应的报废车辆,要在单位有车辆空编的前提下提出购车申请,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的价格、排量竞价购买。否则不予增加。
第二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严格按排量在1.8升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内国产车标准执行。
第三条 所购车辆按照权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所使用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由综合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办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置报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二、车辆的使用
第五条 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扩大车辆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车辆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第七条 当遇有重要活动,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筹协调使用。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新配车辆的,五年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统一由综合处办理报废和更新。
第九条调出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将车辆交回综合处,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严禁出私车和私自出车。
三、车辆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办机关车辆归机关所有,统一归口综合处管理。综合处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负责车辆的统筹安排使用和维护、修理以及涉车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处对车辆要建立管理档案,施行单车核算管理,并坚持公车耗能公示制度,每季度要按照单车行驶里程、耗油、维修等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公示。对耗油和维修费用较高的车辆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严格车辆派遣制度。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实行公务用车统派统管办法,杜绝公车私用或出私车。省内因公务用车(含京、津)或到外省、市出差带车,需用车人提出申请,由综合处填统一安排,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严禁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或换用车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节假日车辆管理规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定点封存,钥匙交由综合处集中管理。未按规定封存的发生盗、抢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和加油。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定期维修保养。车辆一般性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司机班长核查报综合处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开具《车辆维修保养单》,到定点修理厂维修保养。车辆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应由综合处提出专项报告,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财务核算。
四、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具体管理,车辆管理人员协助综合处做好对汽车驾驶员及车辆管理的工作。
第十八条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加强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驶。
第十九条 建立车辆安全活动日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月用半天时间由车辆管理人员组织汽车驾驶员学习《交通法》和上级有关文件、通报,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切磋疑难故障的排除技术;总结、通报车辆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管理参照办《汽车驾驶员工作守则》。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每年一月份签订办《汽车驾驶员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因公到外地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领取出差补助,按每月实际安全行驶里程(每公里0.10元)计发。
五、违章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利用车辆安全活动日时间通报车辆违章情况,对司机本人不遵守道法造成的违章由司机本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事故和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首先应保护现场、联系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同时通知办综合处,由综合处进行处理,并填写《车辆事故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 因出私车、违章操作、酒后驾车等个人原因发生事故的,按照《交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本办法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汽车驾驶员工
作守则
2、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汽车驾驶员安、
全承诺书
附件1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汽车驾驶员工作守则
为了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加强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驶。汽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车辆驾驶维护技术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修养和技术水平,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礼让,不开“英雄车”、“斗气车”;不闯红灯、不越线、不超速、不超载、不违章超车、不违章会车、不违章变道、不违章使用灯光;驾车时不使用手机、不吃东西、不吸烟、不聊天;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不开“带病车”、不超出驾驶证允许范围驾车、不乱停乱放车辆。
三、遵守纪律,服从调度,自觉遵守《车辆管理制度》的规定。坚持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驾驶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做好出车准备,请事假的将车交回综合处,有事离开或随领导同志出差需向综合处主管人员报告。保持24 小时联系畅通,确保紧急情况及时出车。
四、实行专人专车制度。未经综合处主管负责人批准,严禁将车辆转让他人驾驶。
五、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年检和证照年审,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六、车辆因故障等原因确不能正常行驶时,应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影响通行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示警措施。
七、遵守车辆维修各项规定。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司机班长核查并报综合处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未经审批不得私自维修。
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驾驶员工作守则,如有违反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及党纪政纪处分,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汽
车
驾
驶
员
安
全
承
诺
书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 年 月 日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汽车驾驶员安全承诺书
为了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秩序,预防和杜绝交通事故,本人自愿承诺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我办《车辆管理制度》、《汽车驾驶员工作守则》,加强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驶。
车号: 承诺人:
联系手机: 年 月 日
(承诺书一式二份,驾驶员一份,综合处一份)
附件3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全行车奖惩办法
为了强化机关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年度安全行车奖。该奖金与驾驶员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使用情况挂钩。年度安全行车奖为每名驾驶员每年度1000元,其中每季度200元,年终奖200元。
二、凡在年度内圆满完成安全行车任务、未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发给安全行车奖1000元。
三、对在行车任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作如下处理:
(一)发生轻微事故损失在500元以内的,扣除本季度安全奖50%。
(二)发生一般事故损失在500-5000元的(含5000元),扣除本季度安全奖200元和年终奖200元。
(三)发生事故损失在5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除扣除本季度安全奖和年终奖外,还要扣除下季度安全奖的80%。
(四)发生较大事故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致人伤残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者,除扣除本季度安全奖和年终奖外,还要扣除其它季度安全奖80%,已发的要扣回。
(五)发生重大事故,年度安全奖1000元全部扣除,已发的要扣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车辆使用均按规定由综合处统一安排,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动用公车。对未经批准私自动用车辆这做如下处理:
(一)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车辆的,除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外,要根据情节做出停止工作反省的处理。
(二)造成事故的,处理事故的车损人赔等费用一律自负,并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无论责任大小,均扣除全年安全奖1000元。
2、全部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对当事人处罚200-400元。
3、全部损失在2000-5000元的,对当事人处罚400-600元。
4、全部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对当事人处罚600-1000元。
5、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附件4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公务用车派车单
使用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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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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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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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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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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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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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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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处 |
处长: 经办人: |
使用 处室 |
处长: 使用人: |
附件5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修车单(一)
年 月 日
承修单位 |
车 号 |
驾驶员姓名 |
送修时间 |
第一联 车队留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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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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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修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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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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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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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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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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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处负 责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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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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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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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修车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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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修车单(二)
年 月 日
承修单位 |
车 号 |
驾驶员姓名 |
送修时间 |
第二联 修理厂留存根(盖章有效、司机签字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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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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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修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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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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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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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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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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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处负 责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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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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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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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修车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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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修车单(三)
年 月 日
承修单位 |
车 号 |
驾驶员姓名 |
送修时间 |
第三联 司机留存根,季度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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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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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修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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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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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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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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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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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处负 责人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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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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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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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修车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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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车辆保养修理记录表
年 |
项目 |
金额 |
保养前路 码表数 |
经手人(签章) |
主管(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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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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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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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借车审批单
借用单位(人) |
事 由 |
借用 时间 |
预定 行程 |
实际 行程 |
驾驶人 |
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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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须知 |
1. 须遵守交通法规。 2. 借用车辆必须按期送回。 3. 借用人可以自行商请具有合格驾照的司机担任驾驶员。 4. 借用时间内车辆故障或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理费用或赔偿。 5. 借用时间内车辆及人员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概由借用人自行负责。 6. 申请单一式两联,一联交综合处,一联由用车单位保存。 |
综合处: 车辆主管: 借用人: 申请日期:
附件8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交通事故报告表(一)
年 月 日
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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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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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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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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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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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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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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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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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处长: 责任人: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车辆事故报告表(二)
年 月 日 报告者 签章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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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种类 |
1.人车相撞(轻伤住院重伤病危死亡) 2.车辆本身(颠覆冲撞冲出路外零件损坏其他) 3.车辆相撞(擦撞追撞冲撞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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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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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事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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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概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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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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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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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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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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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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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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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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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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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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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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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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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种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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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种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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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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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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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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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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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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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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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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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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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额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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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额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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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部分 |
损失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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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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