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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办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04-20 信息来源:综合处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规则》,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我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责,是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各处(局、中心)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承办工作的范围是:

(一)省政府交办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视察中提出的意见;

(二)省政府或省政协交办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提案和考察意见以及省政协建议案;

(三)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

(四)省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承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办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代表和委员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办理中,要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倡面对面地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坚持实行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综合处总协调的“3+1”承办工作责任机制,填写《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责任分解表》,根据各处(局、中心)职能,分工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局、中心)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处(局、中心)与会办处(局、中心)协商办理。对需要协调的问题由综合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分管副主任协调。

(四)坚持注重落实、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主动征求、认真分析、积极吸纳、充分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确保办理和答复完整统一,内容客观全面,意见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可操作性强。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努力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凡是答复代表、委员予以解决的问题,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第五条  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办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解决重点问题工作制度和领导包案责任制。办领导要按照分工,每年研究办理一件以上分管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承办处(局、中心)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建立主任联系代表、委员制度,认真落实公开办理制度,推行“现场办案”、“联合办案”、“会商办案”等“开门办案”做法,采取通信、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丰富办前、办中、办后“三访”内涵,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实行“先协商、后答复”的协商办理机制。

第六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办。对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或其他机关交由我办承办的建议、提案或代表、委员来信,由综合处进行清点、核实、确认、分类、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填写交办通知或召开会议向有关处(局、中心)交办。交办时,要对办理质量、办结时限提出具体要求。

(二)承办。承办处(局、中心)接到建议或提案后,要认真登记、审核。对不属本处(局、中心)工作范围的建议和提案,应于2日内退回综合处,并说明情况,不要自行转送其他处(局、中心)。对于应由本处(局、中心)承办的建议、提案,要认真研究,切实弄清建议、提案中要求解决的问题,拟定具体办理方案,确定专人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写出答复意见。答复意见必须内容具体,格式规范,文字精炼,态度诚恳。引用文件条文时,应将文件条文的具体内容陈述清楚。两个以上处(局、中心)共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由主办处(局、中心)起草答复意见并征求协办处(局、中心)同意或由各承办处(局、中心)分别提出答复意见由主办处(局、中心)汇总。

(三)督办。严格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确保办理任务优质高效完成。综合处要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采取电话督办、文件督办、会议督办、现场督办、专案督办等形式对办理工作及时督办,同各承办处(局、中心)加强联系。

(四)审查。承办处(局、中心)起草的答复意见经处长(局长、主任)审阅签字,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综合处按照有关规定对答复格式和答复内容进行文字把关,报主任审定签发。

(五)答复。经主任审定签发的答复函,统一由综合处负责打印,以省编办名义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同时报送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有关部门。

(六)复查。为确保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质量,各承办处(局、中心)要在办理工作基本完成后,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在答复中表示已经解决或者准备解决的问题。复查结果与原答复意见有较大出入,或工作又有新进展的,由原主办处(局、中心)拟文,交综合处重新答复代表和委员。

(七)走访。按照谁承办谁走访的原则,各处(局、中心)应在办理工作中适时对建议或提案的提出人进行走访,征询代表、委员对承办工作的意见。对重要建议、提案的提出人和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代表、委员的走访由综合处统一组织。走访后,要填写《走访代表(委员)专用卡》,由代表、委员签字后,交综合处汇总上报。

第七条  建立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目标责任制,对省政府规定的承办工作责任目标,由综合处分解下达到各承办处(局、中心),并做好考核评比工作。

第八条  年度承办工作结束后,综合处应对当年承办工作进行总结,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并负责向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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