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09〕51号 2009年2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发展的要求,现就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实施范围
将扩权县(市)和纳入省财政直接管理的产粮大县(市),统一为“省财政直管县”,实行统一的省财政直接管理体制。直管县名单如下:石家庄市9个,包括平山县、辛集市、行唐县、深泽县、无极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唐山市5个,包括迁安市、遵化市、滦县、滦南县、玉田县;邯郸市9个,包括武安市、大名县、广平县、临漳县、邱县、肥乡县、馆陶县、魏县、曲周县;张家口市2个,包括怀来县、张北县;保定市9个,包括定州市、安国市、涿州市、定兴县、容城县、望都县、蠡县、雄县、高碑店市;沧州市9个,包括任丘市、东光县、盐山县、肃宁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泊头市、河间市;秦皇岛市2个,包括昌黎县、卢龙县;邢台市7个,包括宁晋县、清河县、柏乡县、隆尧县、威县、临西县、南宫市;廊坊市3个,包括三河市、霸州市、香河县;承德市3个,包括丰宁满族自治县、承德县、平泉县;衡水市6个,包括安平县、冀州市、武强县、故城县、阜城县、饶阳县。
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主要内容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划分、财政支出责任界定、体制基数核定和管理方式等。
(一)财政收入划分。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设区市原则上不再分享直管县的财政收入,但保留上年度财政收入分享基数。在各直管县征收的财政收入,各级财政分享范围和比例调整为:
1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直管县分享15%。
2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仍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直管县分享100%。
3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跨省总分机构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收入。除此之外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省、直管县共享收入,按属地征收入库,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直管县分享20%。
4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直管县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直管县分享30%。
5资源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资源税由省、直管县按比例分享,省分享60%,直管县分享40%。
6除上述税收和中央原固定收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收入,按属地征收,全部为直管县本级收入。
7跨县(市、区)经营,现行不能在县级独立纳税、统一在设区市纳税的企业缴纳的市以下分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收入,仍在设区市统一缴纳,作为设区市收入。
8各项非税收入的划分。中央和省在各直管县的非税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不变;各设区市承担部分工作职能按比例分享的非税收入,原则上维持现行收入划分体制;对相应业务管理职能主要在县级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下放到省直管县。具体非税收入项目征缴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
9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各设区市不得再出台任何集中直管县收入的体制政策。
10各设区市按照以上收入划分体制要求,调整和确定对县(市)财政体制。
(二)财政支出责任界定。
按照责权统一原则,财政支出责任界定与财政收入体制相对应,设区市原则上不再承担省直管县相应的新增支出责任。
1配套基数的核定。各设区市财政应承担的为省直管县配套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省财政再补助省直管县继续用于相关专款配套或原政策规定支出。
2统一省对直管县新增配套资金政策。由于设区市不再承担直管县的支出责任,省财政对直管县配套比例适当高于与其财力水平相当的一般县配套比例。
3与非税收入相对应支出责任调整。对设区市按比例分享非税收入的,市级仍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直管县后,设区市原则上不再承担直管县其他支出责任,但鼓励其继续支持直管县发展。
4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直管县辖区内企业出口退税3%部分全部由县级负担,设区市不再负担。原出口退税基数3%部分和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全部作为省直管县基数。
(三)体制基数的核定。
省市县三级财政之间体制基数核定,原则上以2008年决算数据和市对县经常性补助(上解)为依据,并参考2007年相关情况,按照不挤不占、保各级既得利益的原则处理。体制基数核定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各项税收返还、财力性补助、经常性专款补助、体制性上解、经常性专项上解以及债权债务相关基数的处理等。具体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四)管理方式的确定。
省财政对直管县的各类收支管理事项,原则上由省财政直接对直管县办理。财政资金往来,由省财政直接核定直管县的税收留用比例、直接调度和拨付资金;财政结算事项,由省财政直接对直管县办理,直管县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财政结算有关资料;财政预算决算、财政收支统计报表和执行分析,由直管县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并抄报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报送省财政厅时将直管县作为“其中”数列出;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和专款补助,由直管县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省下达的各项财政资金直接测算、分配到直管县;非税收入管理,由直管县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省直接审批到直管县;省财政召开涉及资金分配的会议,发布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均扩大到直管县;省直管县财政工作落实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各项信息直接报省财政厅;财政事务性管理,如专项业务工作评先评优、财政监督、财政系统文明建设、干部培训等有关工作,省直管县原则上直接对省财政厅。为减少行政成本,省可以将部分事项委托设区市管理,如一般性工作部署,可由设区市代行的,由设区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具体管理方式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
省财政直管县的预算和决算暂时仍作为所属设区市总预算和决算的组成部分,汇总纳入设区市政府总预算(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其他要求
(一)有关设区市和直管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本地财政体制和预算(草案),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省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清理核实设区市与直管县有关专项拨款及配套资金基数,对直管县财政事项要直接办理,相关资金直接下达到直管县。
(三)扩权县(市)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直接管理财政体制,其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仍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有关规定。
(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纳入省直管范围的县,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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